市生态环境局日前通报,丰台一检测场因未按照标准和规范对送检车辆进行检测,被处以8万元罚款。丰台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近日前往丰台岳各庄机动车辆检测场,向该单位负责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此案是《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立案处罚的第一案。
今年5月25日,丰台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管系统核查重点车辆复检情况时,发现丰台岳各庄机动车辆检测场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对一辆复检车辆进行检验,当即启动调查程序,对该检测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问询。
经调查,该复检车辆4月30日到岳各庄检测场进行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维修后于5月3日到该检测场复检,复检过程中检验员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采用错误检测方法复检,结果为合格。此行为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丰台岳各庄机动车辆检测场处以8万元罚款。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核查中将超标车、复检车、外埠车、出租车、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确定为5类重点车辆,从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其他案件均移送属地进一步调查。
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管系统优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执法。今年以来,共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008家次,发现违法行为4起,共处罚金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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